|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 ,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 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本地区、本 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 ,可包括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全社会 | |
| 部门财政预 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 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 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 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 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 号 :收 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 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 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 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 务用车运行费 ”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 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 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 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 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
| 部门财政决 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 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 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 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 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 号 :收 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 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 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 接待费 ”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 车运行费 ”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 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 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 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 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 开指南 | 含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 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 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 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 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 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 开目录 | 含政府信息的索引、名 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 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 报告 | 含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行 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情况,公开工作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 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收到和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 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 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本部门的重 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 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 号:主动做好 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 ,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 文件公开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发布。 | 全社会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 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五款 :办理行政许可和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 号:加大各类 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 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 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对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 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 ,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 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 ,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 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 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 的和使用方 式 | 征集调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政府门户网站要 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根据工作需要 ,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 和即时通讯等功能 ,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 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 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会 |
| 意见建议受 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 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做好意见建议受 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 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 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
| 网民纠错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安排专人每天及 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 1 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全社会 |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就业公共服务 经办服务事项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审核、岗位信息审核、信息变更)、创业开业指导、创业补贴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失业登记、就业登记。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就业生活补助申领。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 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救助 |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法规制度; 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 全社会 |
| 养老服务 | 1.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养老机构备案等信息; 3.养老服务业务办理信息; 4.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2.《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 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社会福利 | 1.国家、省及本级政府有关儿童和残疾人福利相关政策; 2.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流程、标准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加强监督管理。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全社会 | |
| 社会组织 | 1.社会组织审批、年检、评估等信息;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3.相关通知公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社会组织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