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高铁新城管理服务中心研究起草了《荆门高铁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4年8月8日-9月8日
联系电话:15871993536
通讯地址:荆门高铁西站南停车楼二楼
邮 箱:lcjxyz@qq.com
荆门高铁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荆门高铁西站综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门高铁西站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至站东大道、西至站西大道、南至尉迟恭路、北至漳河大道的区域。站区内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站区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站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 站区实行综合管理、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设立荆门高铁新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铁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站区综合管理。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站区实行常驻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市级媒体平台做好高铁权威动态信息发布。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做好志愿服务工作,为来往旅客提供咨询引导、票务协助、重点帮扶、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接铁路部门,推动建立统筹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铁路规划建设中的问题。
市城管委:负责指导做好站区主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依法查处违规张贴广告、发放传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行为,指导做好站区停车场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做好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纠纷投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站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客运车辆等行业监管,依法查处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拒载等违章经营行为和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站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反恐处突等工作,依法查处站区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妨碍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团市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站区例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办理涉及站区的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事项,应当征求高铁中心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铁路运营安全。
第八条 高铁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在站区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 高铁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高铁中心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站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 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 站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漳河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站区内户外招牌设施应当与高铁西站建筑、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安全美观、特色鲜明、规范整洁”的原则,及时清洗、粉饰、更换或者拆除存在污浊破损、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形象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得设置楼顶招牌。
第十四条 站区内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在站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十五条 站区内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辆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高铁站前广场和道路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其他区域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在节假日以及其他客运高峰期期间,指导公交客运公司延长服务时间、增加运营车辆班次,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运营时间、车次和运力等信息。客运高峰期期间,应当根据站区实际管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保障站区停车需要。
第十八条 公安、城管、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第十九条 进入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违反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场经营秩序、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营运车辆、旅游客车等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四)在影响旅客疏散区域内以及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或者停放公共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贴挂;
(四)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六)擅自占用或者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七)未经批准占用广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强迫、欺骗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乘车、住宿、就餐、旅游等服务;
(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三)未经批准放飞无人机和航空模型;
(四)未经批准开展体育比赛、民间竞技、文化展览、营业性演出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五)其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
(四)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活动;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站区内举办临时活动或者设置临时设施,依法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取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站区内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高铁中心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全力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管理、治安管理、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市公安、市卫健、市文旅、市市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保、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干扰站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