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政策
1、大型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和托管奖励政策
(1)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支持在荆门注册的物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收购市外物流企业、收购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和收购市内物流企业、收购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 5年内,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给予 100%、后 2 年给予 50%的奖励。(荆政发〔2018〕26 号)
2、退城入园奖励政策
(2)支持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退城入园。对进入规划内物流园区发展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免收(成套的住宅除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1 亿元(含本数)以上、5 亿元以下的物流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 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5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物流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5%给予补助。项目建成运营后,前 3 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鼓励引导小微物流企业搬迁到“两区”,涉及的各项收费,按政策给予减免。(荆政发〔2018〕26 号)
3、本地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3)支持本地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运营的社会物流企业,通过 5A 级物流企业认证(或国家级示范)的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通过 4A 级物流企业认证(或省级示范)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龙头物流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补助;平台运行期间,每年补助运行维护费 10 万元,累计不超过 5 年。(荆政发〔2018〕26 号)
4、本地物流企业招商奖励
(4)对本地物流企业招商引进外地知名品牌物流企业在“两区” 建设的物流合资合作项目,按政策给予招商奖励。从市外引进物流龙头企业(含知名品牌快递企业),在“两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区域性物流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8 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给予税收贡献奖励。区域性总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发展升级为总部(全国性物流中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8 年内按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给予生活补贴。(荆政发〔2018〕26 号)
5、招商引资物流企业奖励政策
(5)对招商引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物流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区域性物流中心或全国性物流中心),以及其他重大物流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事一议”。(荆政发〔2018〕26 号)
6、土地支持政策
(6)土地支持政策。加大用地政策扶持,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物流园区布局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布局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荆政发〔2018〕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