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政策
1、文化产业园区政策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荆政发〔2018〕13 号)
(2)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实际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用房面积,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 50的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二年,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较上年度增速不低于 20
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房租补贴。政府创办的文化产业园区,对运营单位补贴比照执行。(荆政发〔2018〕13 号)
(3) 文化产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根据实际用于文化产业孵化的用房面积,前三年每年按照 100、后两年每年按照 50给予房租补贴。每成功孵化 1 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 5 万元奖励。
(荆政发〔2018〕13 号)
2. 文化企业突破性发展政策
(4) 对从事创意设计服务、动漫游戏、影视剧制作、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5) 小微文化企业设立登记满 3 个月后,可申请 10 万元以内的两年期创业贴息贷款。积极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 100、后三年按 50给予奖励。(荆政发〔2018〕13 号)
(6) 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含市内其他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7) 大力引进行业龙头文化企业在我市注册公司,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8) 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批长江质量奖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荆政发【2022】2 号)
3. 支持优秀原创文化产品生产政策
(9) 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 20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 5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10) 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的游戏企业,创作生产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每款奖励 3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11) 对时长不少于 3 分钟、点击量不低于 30 万次,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微电影,每部奖励 5 万元;对总集数不低于 5 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 10 分钟、点击量不少于 10 万次,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网络剧,每部奖励 1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12) 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和影视动漫相关企业研发制造的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荆政发〔2018〕13 号)
4. 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政策
(13) 对投资 5 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业、文化体育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荆政发〔2018〕13 号)
5.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
(14) 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投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补贴。
(荆政办发〔2020〕14 号)
(15) 对新建旅游引导标志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 5%给予补贴。
(市政府办 荆政办发〔2020〕14 号)
(16) 对新建、改建并评为 A 级旅游厕所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 5给予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6.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补贴、项目运营奖励政策
(17) 一次性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按投资额的 1给予补贴(旅游地产项目除外)。(荆政办发〔2020〕14 号)
(18)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 3 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后 3 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进行等额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7. 编制乡村旅游规划补贴政策
(19) 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按规划编制实际支出的 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荆政办发〔2020〕14 号)
8. 文旅品牌创建奖励
(20)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 5A、4A 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1) 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2) 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3) 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9. 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文化旅游服务业聚集区奖励政策
(24) 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10. 高星级饭店、高星级民宿、高 A 级旅行社创建奖励政策
(25)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6)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 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7) 对新评定为湖北省 5A 级、4A 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11. 旅游商品品牌开发奖励政策
(28) 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29) 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12. 感恩惠民活动补贴政策
(30) 援鄂医疗队员持“灵秀湖北”感恩卡可携带 3 名亲属终身不限次数免门票游览市内 A 级旅游景区。(荆政办发〔2020〕14 号)
(31) 援荆医疗队员凭“旅游贵宾卡”(可随行 2 人)每年可免费入住市内星级酒店 7 天。(荆政办发〔2020〕14 号)
(32) 援鄂医疗队员免费游览市内 A 级景区和援荆医疗队员免费入住市内星级酒店由财政据实补贴。(荆政办发〔2020〕14 号)
13. 广告投放补贴政策
(33) 对市场主体在重要媒体、境外知名媒体投放我市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 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5 万元。(荆政办发〔2020〕14 号)
14. 旅游地接游客奖励政策
(34) 对组织境外游客游览经营性 A 级景区并停留 2 天 1 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 200 人次,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的旅行社按照50 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荆政办发〔2020〕14 号)
(35) 对组织市外游客来荆旅游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 A 级景区的市外过夜游客 5000 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 5 元;对组织市内游客在荆旅游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 A 级景区的市内过夜游客达 5000 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 3 元。(荆政办发〔2020〕14 号)
(36) 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或自驾游)过夜团队 300 人以上并游览 2 个以上经营性 A 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 2 万元,每增加 100 人另奖励 0.5 万元;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过夜团队 300 人以上并游览 2 个以上经营性 A 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 3 万元,每增加 100 人另奖励 0.5 万元。(荆政办发〔2020〕1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