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企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4-05-24 16:44信息来源: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市级政策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满 1 年的服务业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2)对新增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 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3)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补助;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荆政办文﹝2018﹞24 号)

(4)对实施兼并重组的服务业企业,比照《支持现有企业技改扩规政策》(荆发﹝2018﹞6 号)给予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2.扶持重点项目建设

(5)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荆政办文﹝2018﹞24 号)

(6)被列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补助。(荆政办文﹝2018﹞24 号)

(7)对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荆政办文﹝2018﹞24 号)

3.鼓励服务品牌和标准化创建

(8)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湖北品牌”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9)对首次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获准注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10)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11)对承担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的补助。(荆政办文﹝2018﹞24 号)

4.加强人才培育

(12)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全日制博士、硕士,工作满 1 年后分别发放 8 万元、2 万元安家费;对企业新引进,年薪 20 万元以上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 年内每年按 90%予以补贴。(荆政办文﹝2018﹞24 号)

(13)对经认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领衔新创办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 6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项目周转资金支持。(荆政办文﹝2018﹞24 号)

(14)对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纳入市级“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训计划,每 3 年评选一批市级“把关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荆政办文﹝2018﹞24 号)

5、提升物流业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15)对首次认定为 5A 级、4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荆政办文﹝2018﹞24 号)

(16)对在我市建设区域性总部项目(快件分拨中心、仓配一体化中心、公共服务等功能设施)的知名品牌快递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荆政办文﹝2018﹞24 号)


(17)对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现有物流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加强全市物流信息化建设,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补助运行维护费 10 万元,累计不超过 5 年。(荆政办文﹝201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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