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漳河新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本规范性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新区实际。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四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审批程序、第三部分实施要求、第四部分强化监管。
适用范围。明确《办法》了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各村及承担农村职能的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所辖区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同时整区整镇(街道)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审批程序。依据本办法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项目投资审批权委托给镇(街道),镇(街道)三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实行简易审批。
(三)实施要求。为更加稳妥推进方案实施通过4个方面的实施要求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做了要求,同时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及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验收。
(四)强化监管。通过新区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新区纪检监察工委要会同新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加强巡查力度,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等3项保障监管措施使得方案能够顺利实施。